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不包括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258元、241元、229元、221元;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残津贴调整参照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分别调整至4015元/月、3212元/月、2409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已领取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8元。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1445元的,调整至每人每月1445元。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执行时间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确保调整的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区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6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拟定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送审稿)》,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拟定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在全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平稳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因素,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及执行时间
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进行调整提高,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伤残津贴如何调整
伤残津贴采取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分级倾斜调整充分考虑了伤残程度相对较高人员领取待遇时间短、生活质量不高等因素。截止2023年12月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为4689.18元、4747.31元、4502.76元、4357.27元。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伤残津贴调整额=伤残津贴平均水平×(5.59%×90%+0.5%×10%)+综合调节额,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258元、241元、229元、221元,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残津贴调整参照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执行。
四、生活护理费如何调整
生活护理费按照我省全口径城镇就业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的要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以2023年公布的青海省全口径城镇就业社会平均工资8029元的50%、40%、30%分别调整至4015元/月、3212元/月、2409元/月。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采取定额调整和托底保障相结合方式调整,设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下限主要是解决部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较多,供养亲属抚恤金偏低的问题,积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截止2023年12月底,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为1969.73元,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1969.73×(5.59%×40%+0.5%×60%)+综合调节额58元=10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1445元的,调整至每人每月1445元。
六、待遇调整费用的支付渠道
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即: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其中: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